第十九篇 律法的重申(十二)
朗讀 第十九篇 律法的重申(十二) 讀經: 申命記二十四章七節,十六節,二十五章一至三節,五至十六節。 在本篇信息中,我們要來看餘下六項關於百姓中間管理的事。 9 對於拐帶的判斷 二十四章七節是對於拐帶的判斷。若有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隸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的人必被治。(死申二四7上。)這處死的判斷指明拐帶的嚴重性;這嚴重性等於殺人罪。對拐帶者執行這樣的審判,就將那惡從以色列人中完全除掉。(申二四7下。) 拐帶是嚴重的罪,因拐帶是以欺騙廢掉人的人權。我們不要以為弟兄中間沒有拐帶的事。近年來,有些人想要『拐帶』弟兄,『奴役』他們,然後『賣了』他們。這些人不是拐帶外人,乃是想要拐帶弟兄,就是基督身體上的肢體。這種拐帶必須被定罪。 10 對於父與子的判斷 申命記二十四章十六節有對於父與子的判斷。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申二四16。)各人要為自己的罪被治死。 十六節啟示神的公義。實際上,論到以色列人中間神聖管理的各點,都向我們顯示神是公義的神。神既是公義的,就不允許祂子民中間有不公義的事。 11 對於帶到以色列人面前之爭訟的判斷 申命記二十五章一至三節說到帶到以色列人面前之爭訟的判斷。以色列人中若有爭訟上法庭,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二五1。)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使神子民中間的公義得以存留。 在林前六章一至八節,保羅告訴我們,召會中弟兄間的訴訟,該由召會中有智慧的人來解決。這指明有時召會像法庭,審理爭訟的事。我們處理爭訟的時候,必須要公正,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按照申命記二十五章二節,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足足按著他的罪,照數當面責打。審判官可以打他四十下,(申二五3上,)不可超過;若超過這數,便是輕賤他的弟兄了。(申二五3下。) 今天我們絕不該輕賤任何一位主裏的弟兄。倘若我們數落弟兄的過犯,我們該克制、謹慎,不可誇張。我們若說得太過,就會叫人輕賤他。既然每一位弟兄對主耶穌都是珍貴、寶貝的,都是祂用自己血的重價買來的,所以輕賤弟兄是有罪的。倘若我們因批評弟兄,或太過數落弟兄的過犯而輕賤了他,我們裏面的神聖生命就會定罪我們。所以,在說到聖徒的時候,我們要克制並謹慎。 12 對於兄弟不願替他死去之兄盡丈夫本分的判斷 申命記二十五章五至十節說到兄弟不願替他死去的哥哥盡丈夫本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