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篇 爭戰(十一)
朗讀 第四十二篇 爭戰(十一) 讀經: 民數記三十章一至十六節。 民數記二十八章一節至三十章十六節這一段論到律例,就是附加的律法。這些律例是關於兩件事:供物(民二八1~二九40)與許願。(民三十1~16。) 二 關於許願 在關於供物作神食物的律例之後,接著有關於許願的律例。向神獻供物是我們的本份,我們的責任;向神許願乃是我們自願的。神要我們作的,比我們盡責履行祂的要求更多。祂想要我們作一件額外的事-向祂許願。在民數記六章拿細耳人的願,就是特別一種願的例子。 在今天的召會生活中,我們也有這兩件事,就是履行神的要求,以及向神許願。倘若我們只是履行神的要求,我們就還沒有達到最高的標準。我們需要向神許願,很明確並特定的,自動向神許願。 按照召會歷史,所有為神使用來完成神新約職事的人,都是自動向神許願的人。他們不僅履行神的要求,也自動向神許願。達祕(J.N.Darby )就是其中一個例子。他履行了神的要求,也許了一個願:為了召會生活的需要,自願守童身。 神使用我們到甚麼程度,在於我們的許願。當然,許願不限於婚姻的事。我們可以在許多不同的事上向神許願。我們所許的願越高,主越能使用我們。 我盼望在主的恢復中,有許多青年被摸著、受激勵來向神許願。主的恢復需要那些向神許願的青年。一個自動許願的年輕人可以說,『主,我藉著你的憐憫和恩典履行了你新約的要求,但我要作些額外的事。我要許願絕對的為你而活。』我們都需要向主許某種願。 1 人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用誓言約束自己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用誓言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民三十1~2上,)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而行。(民三十2下。)這指明我們向神許了願,就必須遵守。我們若食言,就要受虧損。 2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向耶和華許了願,用誓言約束自己 民數記三十章三至五節說到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向耶和華許了願,用誓言約束自己。在這樣的事例中,最後定準的,乃在她的父親。這裏的女子表徵信徒,父親表徵父神。在神的眼中,所有的信徒都是女子。我們所許一切的願,最後定準的,乃在父神。 3 已婚婦人所許的願,由丈夫定準 在六至八節,我們看到已婚婦人所許的願,是由丈夫定準的。這裏的丈夫表徵主基督。我們這些信徒都有為父的神,與為主的基督。我們乃是在父家中,並有基督為丈夫的女子,我們對自己所許的願沒有權作最後的定準...